標題: 焚书坑儒研究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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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4-18 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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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洪志
發表於 : 週四 4月 18, 2013 5:53 pm
“焚书坑儒”研究的状况
马执斌

无论从政治史,还是从文化史的角度讲,秦始皇焚书坑儒都是影响深远的重大历史事件。叙述中国古代史必然要讲到秦始皇焚书坑儒,并予以谴责,而且这个内容已经列入国民必须接受的义务教育中国历史教科书中,作为提高国民素质的教育材料,成为社会文化主张的表征,按理说,史学界对它的研究应当很透彻了,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中华读书报》2010年8月11日第15版“文化周刊”登载了任国征先生的短文《史应细考!》。下面是笔者摘录的原文:

香港三联书店在1995年出版了《中国通史》,其在“出版说明”中写道:“自1953年第一编问世以来,历经四十余年方始出齐全套《中国通史》,足见学术建设之艰辛。”可见对于这套书的重视,并被视为经典书目。其中前四册为范文澜著,后六册为蔡美彪等先生著。

范文澜先生对其中第二册还有两次修订:一是1957年的“本编草稿经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第三所”“勤加磨湛,帮助我改正很多错误”;二是1963年的“原来有一些历史地名和其他疏误”,“现承再版之便,斟酌改定”(《中国通史》第二册,第19页)。范文澜先生是我国著名的史学家,香港三联也享誉海内外,可谓名家名书。

《中国通史(二)》关于“焚书坑儒”的年份,一是在“焚书”部分写道:“前二一二年,秦始皇大宴群臣,博士齐人淳于越倡议,主张学古法,分封皇子功臣为诸侯。”二是在“坑儒”部分写道:“前二一一年,方士求神仙不得,畏罪逃走,秦始皇大怒,活埋儒生四百六十余人。”

众所周知,这两个时间都是错误的。查阅《史记·秦始皇本纪》,关于“焚书”和“坑儒”所在自然段里确实没有确切年份。“焚书”的前段有“三十四年”,“坑儒”的前段有“三十五年”。根据《中国历史纪年表》,“三十四年”是指“始皇帝三十四年”,对应“戊子”年和公元前213年。

接着,任先生查阅《史记·李斯列传》和《资治通鉴·秦纪二》,校比中国史学家著作,翦伯赞主编的《中国史纲要》(人民岀版社,1995年,第91页)和外国史学家著作,罗素著的《中国问题》(上海:学林出版社,1996年,第17页),还参证《辞海》、人教版的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中国历史》七年级上册和高教版的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历史专业系列教材《中国古代史》第四章第一节,“确定范文澜先生著的《中国通史(二)》关于焚书坑儒的时间有误:焚书的时间不是公元前212年而是公元前213年,坑儒的时间不是公元前211年而是公元前212年。”并且进一步列举章太炎先生在1901年写的《秦献记》和1910年写的《秦政记》、马克斯·韦伯1920年著的《儒教和道教》为例,指出:“关于‘焚书坑儒’的年份在中外学术界却被有意或无意忽略”,从而说明“‘史应细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笔者完全赞成任国政先生的意见。时间是构成历史事件的要素之一。人们总爱把历史比喻成一条奔流不息的长河。某个时间发生了某件事情,那么,这个具体的时间就会把这个具体的事件,锁定在它发生的一段河道上。不管时间过去多久,人们都能根据这个事件发生的时间,去了解它发生的时代背景和社会环境。时间是人们了解历史事件、认识历史的一条重要线索,忽视不得。

范文澜先生是史学大家,范氏《中国通史》是史学名著。大家名著,又在四十余年中经过不只一次的修订,居然还把秦始皇焚书坑儒的两个年份都搞错了,这件事情本身就让广大读者很难理解。这还不算,范氏《中国通史(二)》对“坑儒”的叙述也存在问题:“前二一一年,方士求神仙不得,畏罪逃走,秦始皇大怒,活埋儒生四百六十余人。”方士欺骗秦始皇跟秦始皇活埋儒生,这原本是两码事,读者看书至此,不禁会问:“方士欺骗了秦始皇,而后畏罪逃走,秦始皇理应下令捕捉、惩治方士,为什么要活埋儒生四百六十余人呢?”范氏《中国通史(二)》的这段叙述是从《史记·秦始皇本纪》转译来的。原文说:“‘卢生等吾尊赐之甚厚,今乃诽谤我,以重吾不德也。诸生在咸阳者,吾使人廉问,或为妖言以乱黔首。’于是使御史悉案问诸生,诸生传相告引,乃自除犯禁者四百六十余人,皆坑之咸阳,使天下知之,以惩后。”在这里,司马迁将方士欺骗秦始皇和秦始皇活埋儒生这两码事的联系讲得很清楚,秦始皇认为,方士不仅欺骗他,而且诽谤他,因此联想到诸生,就派人查问,发现诸生也有制造怪诞邪说来惑乱百姓,挑动百姓对朝廷不满的。于是派御史审问诸生,诸生辗转告发,最终将触犯法禁的四百六十余人,全部在咸阳活埋。范文澜先生是史学大家,自然不会连《史记》都看不懂,可却偏偏忽视了方士欺骗秦始皇和秦始皇活埋诸生这两件事的联系,结果给读者制造了原本不应该出现的疑问。这个问题出得蹊跷,令人费解。所以,笔者认为任国政先生的“史应细考”提得好,好就好在它揭露出史学界浮华的痼疾。

史学界的浮华在秦始皇“焚书坑儒”问题的研究上表现得非常突出。既然秦始皇“焚书坑儒”是影响深远的重大历史事件,史学家就有责任把它搞清楚,然后才能用它教育群众。可是,秦始皇一生“坑”过几次“儒”,这么一个小小的问题,两千多年以来就一直存在分歧,始终没搞清楚,似乎没有什么人愿意搞清它,相反,却有人在故意制造混乱,让人们无所适从。

在汉代史籍中,详细记载秦始皇制造的“坑儒”事件只有两次:一次是司马迁《史记·秦始皇本纪》所说的因方士欺骗、诽谤秦始皇而后畏罪逃走,使秦始皇联想到诸生也有妖言惑众者,经审问,获犯法违禁者四百六十余人,活埋于咸阳。另一次是卫宏《诏定古文官书序》所说的,秦始皇焚书后,害怕天下诸生不服从所变更的新法,就设计一个阴险的圈套,将博士诸生七百人,诱骗到骊山陵谷中温处坑杀。这两次“坑儒”,事发的原因不同,经过不同,坑杀的方式和人数也不同,自然不是一码事,不能混为一谈。

司马迁《史记·秦始皇本纪》所载“坑儒”事件发生在秦始皇三十五年,即公元前212年。卫宏《诏定古文官书序》所载“坑儒”,虽然没有明确记载事件发生的年份,但已经说明事件起因是“秦既焚书,恐天下不从所改更法”,焚书令是秦始皇三十四年,即公元前213年下达的,那就可以判断:此次事件发生不会距焚书令下达太久。由此可见,司马迁所记的“坑儒”事件与卫宏所记的“坑儒”事件是两码事,但这两码事发生的时间相距不远。

可是,司马迁在《史记·秦始皇本纪》中只记载秦始皇一次坑杀四百六十余人的“坑儒”事件,不记载秦始皇一次坑杀七百人的“坑儒”事件,这说明他根本不承认卫宏所记的那次“坑儒”事件的存在。反过来,卫宏并未否认司马迁所记载的秦始皇一次坑杀四百六十余人的“坑儒”事件,只是再补充一次秦始皇的“坑儒”罪行。这说明早在汉代关于秦始皇“坑儒”的次数已经出现意见分歧。

司马迁是西汉武帝时期的史学大家,卫宏是两汉之际的经学大师。他们俩人在学术上地位崇高、享有盛誉。所以,在漫长的封建时代,很少有人怀疑他们的说法。像马端临在《文献通考·学校考》中就说:“始皇使御史案问诸生,传相告引,至杀四百六十余人。又令冬种瓜骊山,实生,命博士诸生就视。为伏机,杀七百余人。”马端临对汉代史籍记载的秦始皇两次大规模的“坑儒”,没有一丝一毫的怀疑,确信是事实。

马端临是宋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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