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洪志 | 發表於 : 週一 4月 15, 2013 10:3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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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族人,你为何能容忍强迫堕胎?(直播)
强迫堕胎,这是中国自推行“一胎化”政策以后存在的现象,出于某种原因,绝大多数中国人对这种现象采取了“驼鸟政策”,似乎只要不提强迫堕胎,就不存在这种现象了。长期以来,我国媒体对“强迫堕胎”这种暴行集体失语,客观上纵容了这种现象。我也不喜欢提起这种现象,但既然这种现象确实存在,那么,我就不妨借用鲁迅先生这句话:“真的猛士,敢于直面惨淡的人生,敢于正视淋漓的鲜血。”
强迫堕胎对妇女造成的身心伤害,决不亚于强奸!
那么,我国政府对强迫堕胎持何种态度呢?在公开场合(特别是在对外宣传中),中央政府是反对强迫堕胎的,例如,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刘建超在2004年12月21日举行的例行记者会上答记者问时说:“具体谈到堕胎问题,有关政策均明令禁止强行堕胎,在有关政策实施方面,我们也坚持严格执法。如果大家发现有强行堕胎,可以向中国有关部门或公安部门举报,违法案件将得到妥善处理。”但在计划生育的实际执行中,某些地方政府对强迫堕胎采取默许甚至支持的态度,例如,某镇计生部门在开展秋季计生集中活动的文件中,明确规定了在这次计生活动中的任务指标:“结扎xx例,放环xx例,引产xx例,人流xx例。全镇各村(社区)委会必须按时、按量、按质完成。35天内,每5天结算一次,每10天进行一次评比小结,要100%完成任务。完不成任务的村支书、主任,要扣发一半的工资,其他定编干部,停发工资。”其中,“引产xx例,人流xx例”实际上是为强迫堕胎大开绿灯。
那么,如果不实行计划生育,是否会发生“人口爆炸”呢?只要稍微懂一点人口发展史的人都会知道,“人口爆炸”已经被世界各国证明是不存在的。世界人口真正大规模增长只是在二战以后的一段时间。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即使不实行计划生育,人们的生育率也会逐渐下降,例如,欧洲许多国家的人口已经出现负增长,而他们都没有实行过计划生育,证明了“发展是最好的避孕药”这个规律。如今,人类面临的新威胁不是人口太多,而是由于生育率下降导致的人口老龄化。一旦人们认识到,所谓“人口爆炸”其实是像“海市蜃楼”一样虚无缥渺,人们就很容易识破计划生育的谎言了。
如果真的是要控制人口增长,那么实在是有太多比强迫堕胎更好的方法了,例如取消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推进城市化;提高妇女、尤其是农村妇女的教育水平;扩大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范围等,这些措施都能大幅度地降低生育率。联合国统计资料显示,教育普及、尤其是妇女扫盲和受教育程度提高,会直接导致生育率迅速下降。
一个民族如果能够容忍强迫堕胎,那么还有什么罪恶不能容忍?今天,这个民族借口“人口太多”而默许强迫堕胎;明天,这个民族是否会借口“人口太少”而强迫妇女怀孕呢?我不是基督徒,但一想到强迫堕胎这种暴行居然发生在我的民族,我不得不向上帝忏悔这个民族的罪恶!
我查了一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各省级的计生条例,均没有发现强制上环与强制结扎的规定,例如《人口与计生法》第19条规定:“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但某些地方的土政策则有所不同,例如,某市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坚决落实已生育一孩上环,二胎结扎,计划外怀孕采取补救措施的规定。凡生育一个子女的,女方必须在分娩后的三个月内首选落实放环措施,并强制办理独生子女证;按政策申请经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育龄夫妇,在女方分娩后一个月内夫妇中一方必须首选落实结扎措施;计划外怀孕的要自觉落实人流或引产手术。”这个文件用了“必须”、“强制”等词,可以看出是强制上环和强制结扎。
有些地方并没有明文规定强制上环与强制结扎,但由于计生部门内部有考核指标,于是某些计生人员便采取其它措施动员上环与结扎对象。有位网友说:“我们这里上环和结扎,没有强制的,但有软制的,就是打电话叫你去。你不去就天天打电话,还到你家去游说、骚扰,令人不胜其烦!”另外一些地方有一个不成文规定,要上环后才给小孩上户口,不上环就不给报户口,以此来要挟育龄妇女上环。
在中国的地方报纸中,常常可以看到类似这样的新闻:“自我市部署开展春季计生集中服务活动以来,各级干部迅速行动起来,真抓实干,为打好今年人口计生工作翻身仗开好第一局。据统计,从X月X日至X月X日止,全市已完成‘四术’XX例,其中结扎XX例,上环XX例,落实补救措施XX例。”可以看出,在很多地方,强制上环和强制结扎是得到地方政府默许和纵容的。
人工流产,简称人流,俗称堕胎。据10月9日《河南商报》报道,近日,郑州人民医院推出黄金周免费为女大学生做人流,仅仅7天,就有28名符合条件的女大学生带着学生证来做人流。医院这样做,是考虑到当代大学生未婚同居、未婚先孕现象越来越普遍,由于缺乏对相关知识的了解,未婚先孕的女大学生一不小心就可能抱憾终生。因有些未婚先孕的女大学生,害怕被别人发现和耻笑,往往不会去正规医院做人流手术,而选择一些偏僻的私人小诊所,存在各种安全隐患。
从“无痛人流”广告的泛滥也可以看出,现在堕胎现象比较普遍,据不完全统计,现在中国每年堕胎人数至少有一千万。堕胎如此普遍,根源在于,堕胎在中国是合法的。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也就是说只有出生后的人才算上是个“人”。中国目前没有禁止堕胎的法律规定,相反从计划生育的角度来讲,对堕胎是持纵容态度的。然而,中国刑法第49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不正是承认胎儿的生命权吗?我国的现行法律虽没有保障胎儿的生存权,但在我国继承法中,规定尚未出生的胎儿享有财产继承权。这可以说是用另一种法律形式肯定了胎儿的生命权和法律地位。
在美国,人们对是否应禁止堕胎争论得非常激烈,争论的焦点是谁的权利更重要:一个是未出生的胎儿,另一个是怀孕妇女。最根本的一个问题是:胎儿是不是人?如果胎儿是人,那么胎儿的生命权就应当受到保护,应当禁止堕胎;如果胎儿还不能算得上是人,那么孕妇理应享有堕胎的权利。一般认为,三个月以上的胎儿,已经具有人类的基本生命特征了,已经基本可以被认为是人了。因此,现在美国法律规定:对于怀孕三个月以上的胎儿,禁止堕胎。
堕胎对妇女的身体健康也有很多害处,会导致一系列妇科疾病,多次堕胎更可能患上不孕症。所以现实中有很多人感叹道:“唉,以前不想要小孩时一次又一次地做流产手术,现在想要小孩却怎么也怀不上了!”
在中国,由于严重的出生婴儿性别比失衡问题,有一些专家提议立法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刑法修正案草案的二次审议稿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导致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后果,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然而,对于是否应将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行为定为犯罪并施以刑罚,各方意见分歧较大。为慎重起见,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三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删除了有关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属犯罪行为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