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法家”即是“儒家”
陈捷夫
什么是“商鞅变法”?“商鞅变法”即是立足于“创新”和“发展”孔子儒学的刑法,使之更能适应那些立志于所谓“大一统”和“王天下”的“王者”所用。
了解“法家”与“儒家”的关系,比较一下各自的基本宗旨,即可获得明确的结论。孔子儒学的基本宗旨,是“尊王”、“制民”。而《商君书》一书的基本宗旨,也是“尊王”、“制民”。由此可见,商鞅的思想,与孔子儒家“尊王”、“制民”的基本宗旨,是一脉相承,是一种源流关系。只是商鞅以“法”为主,以“礼”为辅,把“礼”与“法”的先后次序,作了倒置。所谓“法者,所以爱民也;礼者,所以便事也。”(《商君书.更法》)这就说明,在商鞅那里,儒家的“礼”并没有被废弃,只是转为辅佐,把重心让位给了“刑法”而已。(笔者按:“爱”,可能是“制”之讹。依据是,商鞅之法,丝毫都不存在所谓“爱民”的内容,相反,更多的内容是“制民”。)在这个意义上说,商鞅之法,是对孔子关于“刑罚”、“猛”等主张的一种继承、创新、发展和完善。故商鞅之法,是儒家之法;商鞅这个所谓“法家”,其实即是儒家。这是一个非常明确的结论。商鞅对儒学的贡献之大,决不在孟子、荀子等大儒之下。笔者之所以称商鞅是“大儒”,所据即此......
“法”是一个中性词。春秋战国之“法”,就诸子百家而言,有孙叔傲之法、管仲之法、老子之法、子产之法、邓析子之法、赵简子之法、墨子之法、晏子之法、孔子之法,等等。就各国而言,有楚国之法、齐国之法、鲁国之法、晋国之法、秦国之法,等等。就学派而言,则有儒家之法、墨家之法、道家之法、兵家之法,等等。由此可见,“法”是一个中性词,具有普遍性意义。汉儒为了掩饰孔儒的历史罪行,把儒家给一分为二,也即西汉司马谈有关所谓“儒家”、“法家”划分的谬说,这就未免自以为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了。
“法”既然是一个中性词,具有普遍性意义,就容不得由一家所独占,否则必然违反学术规则。所以说,先秦不存在所谓“法家”之说。把所谓“法家”说成是先秦所有,那是歪曲历史,是儒家骗人的鬼话。在春秋战国百家争鸣时代,如果有谁胆敢违反学术规则,冒天下之大不韪,以所谓“法家”自命,把具有普遍性意义的“法”概念占为己有,那他必定成为笑话,甚至于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再从所谓“法家”的思想渊源上进行考察,不论其相关律法条规,还是相关的思想观念,完全是围绕着孔子儒家“尊王”和“制民”的政治主张而展开。《商君书》是如此,《韩非子》等书是如此,考古实物如《秦律十八种》、《法律答问》等,也不例外。所以说,“法家”即是“儒家”。
自西汉以来,所谓“法家”的划分及其概念,之所以能够流传下来,并且迷惑了不少中国人,原因并不在于先秦存在着所谓“法家”,而在于秦、汉以来,儒家手中长期地、全面地把持着“话语权”。
综上所叙,所谓“法家”,其实即是儒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家”既是一个伪命题;所谓“儒、法斗争”之说,必然也是一个伪命题了。
201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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