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先秦时期没有法家,儒表法里本为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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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时期没有法家,儒表法里本为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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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nz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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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8-29 02:2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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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时期没有法家,儒表法里本为一家

秦朝暴政十大罪行是儒学的产物


    历史昭示,秦始皇是“暴君”,秦朝是“暴政”,“秦法”是“恶法”,“秦制”是“儒制”。

    然而,自西汉以来,儒家却把暴君秦始皇和暴政秦朝的种种罪恶,一概归罪于所谓“法家”。笔者认为,先秦诸子百家学说多见涉及“法”的观念,孙叔敖、管子、老子、墨子、孔子、邓析等,均是其中典型例子;因此,不存在任何独立的所谓“法家”。而儒家杜撰出所谓“法家”,其目的,在于为儒学实施“金蝉脱壳”之计,即把孔子儒学中与“礼乐”相应的“刑法”内容,从中切割出去,既掩盖孔子儒学的丑恶本质,全面强化儒学的欺骗性,又湮没墨学关于“义法”的进步的法学观念等,可谓一石多鸟。

    孔子儒学是一种“帝王之术”。无“霸”不成“王。“帝王之术”即是“霸王之术”。“霸”即强横占有。因此,任何试图成就“帝王”之业的政治野心家,都具有一种“不正”、“不义”的心术。“不义”的心术,必然要产生一系列“不义”的事物,如大兴“不义”的战争,强敛“不义”的权力,炮制“不义”的法律,推行“不义”的政治,等等。秦始皇正是一个集“五不义”于一体的人。“五不义”成为“六暴”的催化剂。简言之,秦朝暴政的种种罪行,均可从孔子、荀子、邹衍、商鞅、韩非等先秦儒家那里,找到直接的思想依据。即是说,秦朝暴政是孔子儒学的必然产物。

    秦朝的暴政、暴行,可以说罄竹难书,不胜详录。这里仅归纳其主要方面,初步列出十一条主要罪行,概称“秦朝暴政十大罪行”。“十一”之“一”,表明秦朝暴政的罪行,远不止这些,当由读者补充上。其十一条主要罪行,即残暴冷血,侵吞六国;妄称“皇帝”,挟暴力以“立私权”; 更名“黔首”,视平民百姓为奴隶;恶法暴刑,摧残人民;禁文书、“私学”,实行专制愚民思想文化;繁税苛敛,陷民于水火;馋杀成性,滥杀无辜;滥造宫室陵墓,竭民财力;炮制秦篆,用繁废简;推行邹衍迷信学说,宣扬封建迷信思想;贪婪自私,穷奢极欲,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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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残暴冷血,侵吞六国

     秦朝的建立,是以暴力侵吞其它六国为重要标志的。“侵吞”,即侵犯、吞并。对此,秦始皇(前259-前210)不仅毫不掩饰,而且大加炫耀。如秦传世实物《秦诏版》铭文记称:“廿六年,皇帝尽并兼天下。”“诏”即皇帝的诏书。在《史记.秦始皇本纪》的诸种记载里,多处提到秦始皇“尽并兼天下”、“初并天下”、“兼有天下”等。“并兼”、“初并”或“兼有”等含义,即与侵犯、吞并相通。秦始皇以暴行所获得的一人“得意”之际,正是南北方各国人民成为亡国奴、受尽奴役压迫之时。

     秦始皇以战争形式侵吞六国,是对其先人“侵天下”、“吞天下”(《史记.苏秦列传》)的政治阴谋的一种继承。战国秦国自秦孝公渠梁(前361-前338在位)至秦庄襄王子楚(前249-前247在位)为止计六世,为了成就名儒商鞅所主张的“霸王”之业,也就是实现孔子所谓“平天下”、“王天下”的政治主张,相继对其它各国,进行了长期暴虐惨烈的战争准备,以掠夺、侵占他国的土地、人民和财富等资源为最终目的。其战争方式和手段之暴虐、残酷、惨烈、冷血,几乎史无前例。这一点,从秦昭王稷(前324-前251在位)时,秦国与赵国的长平之战,秦将白起先是溺杀2万余赵国降卒,继而坑杀40余万赵国降卒的暴虐罪行中,“流血成川,沸声若雷,使秦业帝”(《战国策.秦策三》),即可获得充分证明。

     秦王赵政“怀贪鄙之心”,“继六世之余烈”(《史记.秦始皇本纪》)。在名儒李斯所谓“成帝业,为天下一统”(《史记.李斯列传》)等的教唆和谋划之下,全面继承并实践了孔学所谓“平天下”和“王天下”等反人类文明的政治主张。一方面“阴修甲兵,饰政教”(《史记.李斯列传》),欺蒙本国人民;另一方面,则对各国采取分化离间、远交近攻、连横等阴谋和策略,历时二十余年的持续惨淡经营,终于在秦朝建立之前九年间,先后相继侵吞了韩、魏、赵、楚、燕、齐等六国。秦、赵长平之战的极端冷血先例,为后来秦国侵略战争树立了历史样板。尽管现存流行文献不见秦灭六国进行多场“屠城”的具体情节记载,但“秦遂以兵灭六王,并中国,外攘四夷,死人如乱麻”(《史记.天官书》)的记载,却形象地描述了当时的战争概况。即是说,那“死人如乱麻”,也就是尸横六国朝野,血流遍地,这就活生生地描述了秦吞六国,其侵略战争性质的暴虐、残酷、惨烈和冷血的程度,不逊于秦赵长平之战。而秦朝建立之后,秦始皇还继续在军事上大举“外事四夷”,侵犯南越和百越等,其屠城“死人如乱麻”的情境,也势必一再重演的。

    先秦尤其是战国,七国之间彼此的关系,是完全平等的,用当今的话说,均是“主权”国家;尤其是南方楚国等,始终均是各自独立自主的国家,决不是儒家所胡诌的什么“诸侯国”,其历史比秦国要久远得多。秦王赵政动辄以土地兼并战争和种族兼并战争的方式,以残暴手段相继吞灭六国,杀人无数,是一宗最严重的反人类罪行。它不仅直接造致到相关各国的毁灭,社会长期高度混乱,发展停滞甚至倒退,而且造致到普遍百姓极端贫困,民不聊生。所谓“夫秦为无道,破人国家,灭人社稷,绝人后世,罢(音疲)百姓之力,尽百姓之财。”(《史记.张耳陈余列传》)所谓“夫秦,虎狼之国也,有吞天下之心。”“秦取天下,非行义也,暴也。”(《史记.苏秦列传》)所有这些记载,即深刻地反映了秦国对六国所发动的战争,是完全非正义性质的侵略战争。必须指出的是,春秋战国各国之间互相攻伐是常事,但秦以极端的残暴冷血手段,“攻伐无罪之国”,却是反历史潮流而动,胜之不义。

    秦王赵政发动对六国的侵略战争,其思想渊源发端于孔子儒学的“王天下”政治主张。早在秦孝公时期,即遵循商鞅的变法策略,为实现“霸道”的帝业迈开了第一步。秦昭王时,他对游秦大儒荀子所兜售的那一套“隆礼重法”的儒家治国模式说教十分赏识,称“善”不已(《荀子.儒效》)。不久,即暴露了秦王企图当“天子”的政治野心,如“昭王十九年,秦称西帝,齐称东帝。”(《史记.穰侯列传》)即是证明。大意是说,公元前288年,秦昭王自封为“天子”(即西天子),但因惧怕齐国的反对,故又假装尊齐闵(一作愍)王为“东天子”。至秦王赵政即位,吕不韦为秦相,“招致宾客游士,欲以并天下。”(《史记.秦始皇本纪》)三千门客多是儒生,进一步证明了秦国推行孔子儒学,由来已久。秦王十年罢黜吕不韦,更是听从大儒荀子弟子李斯的教唆,“成帝业,为天下一统,此万世之一时也。”为此甚至“秦王拜斯为客卿” ,由“李斯用事”(《史记.李斯传》),尊为王者师。可见,在诸秦王相继以暴力侵吞六国的问题上,荀子与李斯师徒等儒者,与之关系密切,功不可没。此是后话。

    一心妄想实现其“帝业”的秦王赵政,其思想渊源不仅源于孔子儒学的“王天下”,而且源于孔子所谓“天下有道,礼乐征伐自天子出。”(《论语.季氏》)这就是说,既然妄想“成帝业”、 当“天子”而“王天下”,那么“征伐”六国的“权力”即是“天子”的权力,当时可能被当作“征伐”各国的理由或借口。因此,李斯之流胡诌什么六国“贪戾无厌,虐杀不已”, 秦侵吞六国是“兴兵诛暴乱”,“诛残贼”(《史记.秦始皇本纪》),简直就是一副“周天子”征伐所谓“诸侯”的腔调。值得指出的是,秦国之所以多出“暴兵”,西戎人的野蛮固然是因素之一,但却是对孔子所谓“仁者,必有勇;勇者,不必有仁”(《论语.宪问》)的思想的继承、创新和发展。而吕不韦所谓“战陈(阵)无勇,非孝也。”(《吕氏春秋.孝行》)的说教,显然也起到一定的影响作用。

    以侵吞别人国家为最终目的的任何战争,都是违反人类社会公义的不义战争,是全社会的公害。先秦诸子百家多反对侵略战争,墨子是其中典型例子。墨子认为,“攻伐无罪之国”,即“不义攻国”,属于非正义的战争;“繁为攻伐,此实天下之巨害也”,“不可不非”(《墨子.非攻》)。这就是说,以侵吞别人国家为最终目的的任何战争,都是违反人类社会公义的不义战争,是全社会的公害,必须加以坚决地反对、揭露和批判。所谓“今之世学者多非乎攻伐。”(《吕氏春秋.振乱》)反映了先秦时期普遍人们对于不义战争的强烈反对。

    秦始皇相继所发动的侵略战争,不仅是滥杀、强奸、抢掠等罪恶的罪恶渊薮,而且是造致六国人民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离乡背井,痛失家园故国,甚至于成为亡国奴的罪恶渊薮。如果说,秦始皇把战争当作建立美好社会制度、推行公义和实现正义的一个政治契机,那么那样的战争是人民的一种现实“短痛”,值得商榷;但把战争当作“立私权”、施私法、行私政的一个政治契机,把人民推向苦难的历史深渊,制造历史“长痛”,则应当坚决地加以反对。秦始皇所选择的是后一种,即把战争当作“立私权”等的契机,把各国人民推向苦难的历史深渊,就应当坚决地加以反对。


2012年10月3日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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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笔者近期的研究初步得知,被后儒从言论上刻意“淡漠”的战国另一名儒家代表人物 —— 荀子,正是集先儒之大成,同时创建“礼治”与“法治”相结合这一儒家治国模式的重要人物。所谓“礼治”与“法治”相结合的儒家治国模式,即是西汉贾宜所称的“诈”与“力”相结合的治国模式,也就是班固所谓王道与霸道相杂置的儒家治国模式。这样的一种儒家治国模式,由秦始皇率先实践,西汉武帝全面因袭,此后二千年一路相沿。后世所谓“百代皆行秦制”,实际上即是“百代皆行儒制”。

荀子的“隆礼重法”观,是儒家“礼”与“刑”相结合治国模式的基本核心。“隆礼”,是对商鞅“轻礼”的一种克服。“重法”,即重视刑法,与“隆礼”并行,双管齐下,是对孔子关于“礼乐”与“刑罚”两者互动,也即“宽猛相济”政治主张的重要继承和发展,其中不乏创新之举。他把孔子有关“刑罚”、“征伐”等硬性的政令性概念,一概称之为“法”,可以说是对儒学的一个重大的创新和发展。荀学中的“法”概念,是孔子“刑”概念的延伸和发展;它使孔子关于“法”(刑)的思想主张从模糊变成清晰。这就使得儒学内容不断地获得完善,更具备可操作性,更能进一步适应于一心妄想“王天下”的政治野心家的需要。荀子学生韩非的“德刑”思想,李斯后期的“重法”、“崇法”思想等,均渊源于此。先秦时期诸子百家学说多有涉及到“法”的观念。尤其作为“显学”的墨子墨学与孔子儒学两大政治学派,更是涉及和重视“法”的观念。尽管儒学的“法”观念,与墨学的“法”观念,两者之间存在着截然对立的根本性分歧。后儒把秦汉以来的儒家治国模式称为所谓“外儒内法”,那纯属是儒家所瞎编,是完全错误的,实质上应是荀子所谓“隆礼重法”,“外内异表,隐显有常”(《荀子.天论》)的集中体现,也就是所谓“阳德阴刑”,或“外礼内法(刑)”。而由汉儒编造的所谓“法家”,事实上并不独立存在,应是“儒家”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礼”对应。汉儒之所以把儒学的“刑(法)”与“礼”这一完整内容,作出如此“分道扬镳”式的虚假性切割,既有助于掩盖儒学的丑恶本质,保持儒学的欺骗性,又能够彻底湮没了墨学所主张和坚持的正义的“法”观念和科学观念等,一石多鸟。

“秦代周德”(《史记.秦始皇本纪》),是秦始皇推行儒学建制的最好脚注。“周德”即是“暴德”,以“六专”即“专命”、“专政”、“专利”、“专言”、“专教”、“专民”(参见拙文《孔儒批判.孔子鼓吹“王权天授”说》为基本特点,是孔子儒学的历史渊薮,故又可称为“孔德”、“儒德”。战国秦国尊孔崇儒,起于秦孝公渠梁任用名儒商鞅。儒家的“王天下”等“霸权”思想,不仅剌激了秦国的政治野心家,也剌激了历代秦王对于儒学有关“刑法”方面的疯狂追求。秦王赵政即后来的秦始皇,是其中一位佼佼者。儒家讲究所谓“礼乐”,更讲究“刑乱国用重典”。儒家的所谓“重典”, 即是“暴法”,渊源于周国《吕刑》等。暴法之下,必然产生一系列与“暴”相应的政治产物与军事产物等,如政治上产生暴君、暴吏、暴政等,军事上产生暴将、暴兵等。“五暴”加上“暴法”,即成为“六暴”,正所谓“秦是虎狼之国”(《史记.苏秦列传》)。秦国的“六暴”,前承“周德”,后启“秦律”,与儒学一脉相承,既是秦国侥幸“成功”的基本原因,又是秦朝必然灭亡的基本原因。一个“暴”字,形象地突出了秦国与秦朝在政治上的共同本质和共同特征。暴政源自暴法。暴政之下,官如猛兽,民如牲畜,任宰任杀。要么,讲“礼”,即“屈就”,也就是“百姓顺命”(《荀子.天论》),驯驯服服地当好奴才;要么,不屈就,不“顺命”,那就是“犯上作乱”,必用“刑”,杀无赦。两者必居其一;两者同出一源,均是儒家所设计的两个政治陷阱,让“民陷乃去”(《荀子.天论》),使人民毫无其他选择。考究秦始皇如此作暴作恶的原因,西汉司马迁引贾谊说,秦始皇之所以“暴虐自天下始”,“秦始皇起罪恶”,是由“立私权”所造成的。

孔子儒学的首要核心,是“天命观”,即把以暴力攫取的不合法的政治权力,诈称为所谓“受天之命”,笔者将其称为“天命权力观”。秦始皇用以“立私权”、推行暴法暴政的政治权力,究竟来自何处?正确的答案,是“暴力”,即挟暴力以号令天下。中国古代的墨家学说等明确地告诉人们,任何挟“暴力”而建立的政治权力,均是“立私权”,是“暴力权力观”即“天命权力观”的体现,都是违反社会公义、正义的,是完全“非法”的,当与强盗、土匪是一类货色。权力来源既然“非法”,那么由非法权力所制订的各种法律政令,即同样是非法的,是“不义之法”。所以说,秦始皇手上的“政治权力”,是完全非法的;而由秦始皇所私自制订、推行的各种秦朝恶法恶律,同样也是完全非法的。秦王赵政之所以自命为“始皇帝”,继承和推行孔子儒学的“天命权力观”即“暴力权力观”, 可以说即是为了掩盖其权力非法性而编造所谓“合法性”依据的历史铁证。

推行孔子儒学的“天命权力观”,必然要推行“天命历史观”和“天命正统观”等观念,那就是战国大儒邹衍的“五德终始”说。秦朝的社会制度,基本上以儒学建制为主,即不仅其暴政暴法是源自孔子儒学,而且主要的典章制度,基本上也出自孔子儒学。秦始皇推行“五德终始”说,把荀子“制天命而用之”的“天命制度”的政治设想,变成现实的一种社会制度,首次实现了以“命为制”,即源自儒学的“天命观”;秦始皇以“天子”、“皇帝”自命,改元,改正朔,易服色,以及泰山封禅等,即源自儒学的“天命历史观”和“天命正统观”等。秦始皇大量录用儒士,以及秦朝流行孔子儒学观念等,可以说均是推行孔子儒学的有力证明。在秦吞并六国以及秦朝灭亡的这一持续的历史过程里,孔子、荀况、邹衍、商鞅、韩非等人的儒家观念,以及吕不韦《吕氏春秋》等儒家重要书籍,均对秦始皇发生了重要的支配和影响作用。儒家的教唆、煽动和谄媚,终于使秦始皇走上了彻底反人类的罪恶道路。史实表明,秦始皇之所以成为中国第一名战争狂魔、中国第一名暴君、中国第一名推行恶法暴刑、滥杀无辜的人间魔鬼,缘于他是一名忠实的儒家信徒,迷信了孔子儒学;而李斯之所以成为秦朝暴政的主要设计者,则缘于他是秦始皇的“王者师”,一位能使君主“得意”的名儒,其历史作用可与周公姬旦等相媲美。

秦始皇暴君与秦朝暴政的种种罪行,基本上由推行孔子儒学所造致,文献依据确凿。秦始皇暴君与秦朝暴政早已灭亡,但其“阴魂”却二千年来至今不散,继续危害着国体和人民。尤其儒家所编造的,把秦朝暴政曲解成所谓“法家”所为、儒家是秦朝暴政“受害者”的那些历史谬论,极具欺骗性,必须彻底地予以揭露和批判。这里值得一并指出的是,墨子等先秦诸子对孔子儒学的揭露和批判,完全适用于对秦朝暴政的揭露和批判。

本文拟就下列三个主要方面,进行初步叙说,即秦朝暴政十大罪恶是儒学的必然产物,秦朝的基本制度是儒学建制,“法家”是儒学的重要组成部分等。由于篇幅较长,又时间仓促,文中粗糙或挂一漏万之处,在所难免,希读者不吝指正。

2012年9月28日

(本文将收入陈捷夫《孔儒批判》一书相关章节)

(待续)